一、查(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查(借)阅本人和与其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和其他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人员的档案。上述范围人员不得随同查(借)阅人员到阅档场所。
(二)查(借)阅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纸质档案的,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四)借阅的档案,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和出具的证明,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
二、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教职工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教职工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教职工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教职工,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三、查(借)阅要求
(一)查阅
1.校内各单位填写《教职工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见附件1)后,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经人事处分管领导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档案。
除组织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外,查阅单位原则上只能查阅本单位教职工人事档案。
2.外单位查阅我校教职工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报经人事处分管领导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档案。
3.本校各单位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前来查阅。
4.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均为中共党员。
5.在规定时限内,查阅人员在阅档室进行查阅。
6.需要复制档案材料的,由查阅人员提交申请,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复制。摘抄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
7.档案利用完毕,经档案管理人员确认,查阅人员在《档案室综合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离开。
(二)借阅
1.教职工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在《教职工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2)的借阅理由栏中写明借阅事由,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经人事处分管领导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把档案给无关人员或教职工本人翻阅。
2.借阅单位须在借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对收回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对。每月检查一次借出档案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催要。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