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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院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19  点击: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努力提高教职工整体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2.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同时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原则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出色地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2.申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应自来校之日起至入学之日止在学校工作满三年,并经批准。

3.申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现从事的专业或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或组织需要;教师报考专业还要与其主讲课程直接相关。

4.申请报考者原则上只能报考北京地区的高校。

5.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报考人选。

6.申报者要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否则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推荐与审核程序

1.申报者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

2.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建设与教职工队伍发展规划和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在申请表中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提请本部门主管校领导批示,汇总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核实后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4.人事处根据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的批示,通知申报者所在部门,为申报者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培养经费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所需培养经费由教职工本人先行支付。待完成学业、获得学位证书后再办理报销学费手续。

攻读硕士研究生者,其学费在1.5万元以内由学校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攻读博士研究生者,其学费在3万元以内由学校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管理及待遇

1.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任务。为保证教职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给予考取研究生的教职工一年脱产学习时间,该期间岗位津贴按三分之二发放,教学考核视为合格,科研工作量要求不变,其他待遇不变。

2.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职工,学习期间不转人事档案和工资、户口关系。

3.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职工所在部门要与该教职工经常保持联系,如教职工不按时返校工作或未完成服务期而擅自离岗离校,各部门要及时通报人事处。

第五条服务年限

1.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在我校的服务年限应达到一个聘期。

2.离岗前往国内外其他单位学习研修等,其脱产时间不计入本人的服务年限。

第六条对违约人员的处理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完成学业后未按时返校工作、未完成上述服务期限申请调离和辞职出国等,均属于违约。

2.对于违约人员,学校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收回学校安排的住房。违约人员须按照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规定交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违约金(硕士3万元,博士6万元,根据在我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1万元的比例逐年递减),然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要同时办理调离手续,且加收违约金8万元。

第七条其他

1.不满工作年限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不享受本规定相关待遇,同时在学习期间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2.未经学校同意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将学籍档案材料、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归档,并办理有关学历变更手续。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5.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来校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毕业院校、时间及专业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及任职时间


行政职务及

任职时间


联系方式


学习

工作

简历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上大学开始填写)



申请报考学校

报考专业


培养

方式


个人

签名


所在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部门主管

院领导批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人事工作

院领导批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