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业务素质,优化教职工学历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学历进修以不影响学校和本人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为前提,仅限报考北京地区院校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其中硕士报考学校仅限本校,不支持报考非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四条 专任教师进修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岗位的学科、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其他岗位教职工进修的专业应与现岗位工作密切相关。
第五条 各单位合理统筹年度内进修人数,年度内同意申请学历进修的教职工(不含辅导员)不超过1人。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辅导员学历进修工作,年度内同意申报人数不超过1人。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修的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表现良好,来校后年度考核均合格。
第七条 申请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应在学校工作满3年。
第八条 申报国家、北京市相关进修项目的,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历进修工作流程如下:
1.个人申报。教职工进修须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学历进修申请表》,持《招生简章》(包含详细的课程计划或培养方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审核。各单位审核教职工基本条件,结合部门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对是否同意申请人进修提出意见。辅导员申请学历进修,经学院审核后,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4.校领导审签。报各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签。
5.协议签订。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职工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通知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并签署学历进修协议。
6.档案管理。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将学籍档案材料、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归档,并办理有关学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费用及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学历进修所需费用均需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历进修期间所有工作量均不予减免,确因参加学习不能到岗工作,须按照《北京物资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绩效工资依据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辅导员报考国家、北京市有关专项计划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按照有关制度执行,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国家工资及津补贴,其他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取得学位后,应继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至少三年(学校另有任用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处级干部申请学历进修,须先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经学校批准已经进修的教职工,按学校原有文件规定或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未经学校同意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物院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北京物资学院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