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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院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办法》的通知

2016-06-19  点击:

各单位:

现将《北京物资学院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京物资学院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办法

为了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京办发 [2012]14号)、北京市教工委《关于组织北京高校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12]34号)、《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教育引导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政产学研相结合,学校以全面开展社会实践为抓手,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北京精神为引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师德建设为重点,以国情校情为基础,坚持与青年教师专业特长相结合、与职业发展相结合、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范围

44周岁(含)以下,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

三、实践方式和实践内容

1.学习考察。由人事处组织青年教师赴革命老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中西部地区、企业、新农村示范点等开展学习考察。

2.挂职锻炼。组织青年教师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挂职锻炼(原则上限北京地区)。详见《北京物资学院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细则》。

3.调查研究。青年教师结合学科专业,就如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在2012-2017年五年内,在实施范围内的青年教师都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

四、组织管理

(一)领导机构

1.成立学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李石柱、校长王旭东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沈小静、主管人事副校长刘丙午担任,委员包括校长助理邬跃、人事处处长刘耀京、宣传部部长孙杰、产业研究院院长助理丁健等,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学院(部)在党政一把手领导下,主管科研副院长负责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的跟踪服务,负责与教师挂职单位建立长期联系,加强对挂职教师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1.人事处,制定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办法;组织青年教师报名参与社会实践;负责对挂职锻炼教师进行考核、兑现相应待遇、表彰奖励。

2.产业研究院,负责联系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广大青年教师提供更为丰富的挂职锻炼岗位。

3.党委宣传部,负责调动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并做好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

4.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在协调好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任务安排的同时,为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做好服务;负责组织学生到教师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5.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到教师实践单位开展社会实践。

6、教务处,负责落实师生挂职与专业实践中与教学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7、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内上级安排的挂职,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社会实践的要求

1.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实践,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践单位的管理,必须真正深入实践单位,参与生产、管理,以实践单位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

2.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实践,要带着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结合我校实际,采写教学案例、促进产学研结合;社会实践结束完成有价值的调研论文,并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相结合。

3.青年教师参与挂职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及学校或学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挂职单位服务,真正让学校、挂职单位双方都从中受益。可以进行职工培训、技术攻关、参与管理、推荐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六、社会实践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1.教师在社会实践期间由社会实践单位和学校各学院(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处监督、检查。

2.参与学习考察的青年教师要在考察结束一个月内上交人事处15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一份。逾期未交者,视为此次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

3.参与挂职锻炼的青年教师考核必须到达合格以上;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挂职期间的补贴,按无挂职经历处理。

4.参与调查研究的青年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结束后,提交调查研究计划和15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未交者,按未参加调查研究处理。

七、社会实践教师待遇

1.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期间保留相应工资待遇。

2.学校对挂职锻炼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补贴。

八、社会实践结果的使用

1.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者,在评先评优、外派学习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从2013年起,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在晋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有挂职锻炼的经历且考核合格。免于挂职、视同挂职、延迟挂职的情况另行制定。

3.学校每年从挂职锻炼青年教师中选出10%,授予“挂职锻炼先进教师”称号,并予以表彰。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物资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