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考核工作,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经书记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附:《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考核工作,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所有在岗的教职工。
校级领导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各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单位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基础上,经学校考核工作组审核,报书记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教职工考核等次后,学校考核工作组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被考核人认可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任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学校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学校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学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学校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组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审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和工会负责人组成,在书记、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学校人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与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并整理后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1996年1月开始执行的《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