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根据学校2024年度工作安排,现将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物院字〔2006〕87号)、《北京物资学院考勤管理办法》(物院发〔2022〕40号)、《北京物资学院师德考核办法》(物院党发〔2019〕29号)、《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物院发〔2021〕45号)、《北京物资学院处级以下行政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2024-2027年)》(物院发〔202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见附件1)。
二、考核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参加考核人员按实际聘任岗分为专任教师、处级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含其他专技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类。无上级政策明确要求考核归属的外派、挂职干部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要密切结合岗位责任目标,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全面考核,要与各单位绩效分配工作相结合。其中,教师岗位人员依据聘期业绩要求,重点考核2024年度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完成业绩要求以及服务贡献等情况;处级以下行政岗位人员(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效;工勤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2024年度新入职教职工中处于试用期暂未转正定级的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考核人数的20%。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限报人数见附件2。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以及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五、考核工作组织和要求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组在学校党委书记、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工会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或调整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分工会负责人等构成。处级以下教职工实际参加考核少于3人的部门,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联合业务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进行考核。
在考核工作组织过程中,各单位要引导和要求教职工认真总结,并在不同范围内进行述职,考核等次的评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考核方式
(一)专任教师
1.专任教师须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考核材料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
2.校聘责任岗教师须结合“十四五”任务目标撰写责任岗年度工作报告,并由责任岗所在学院组织,面向所在学科/学位点/省部级科研平台/学校认定的学术平台,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开述职。
3.院聘责任岗教师可参考校聘责任岗考核方式,通过述职、材料公开等形式进行考核。
4.“双肩挑”处级干部的教学科研及服务贡献情况也须总结并参加所在教学单位的考核,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教学单位给予评定(但不在本单位评优)。
(二)处级以下行政岗位人员
处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须填写《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三)工勤岗位人员
工勤岗位人员须填写《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七、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4年12月16日前,教职工个人根据所聘岗位、岗位职责做出年度总结。教职工须登录数字校园门户“一表通”,按类别分别在线填写《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表。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4,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按手册中联系方式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二)2024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组织年度考核述职,并须采取适当方式将个人工作业绩在本单位内部展示。各单位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师德考核办法》(物院党发〔2019〕29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年度师德考核工作(具体办法以党委教师工作部通知为准)。
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组在教职工个人述职以及师德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年度考核等次,教学院(部)由党政联席会审定考核结果,其他单位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填入《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附件3),于2024年12月20日下班前交至人事处。
(三)2024年12月25日前,学校考核工作组审核全校教职工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如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2025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将本人签字确认后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回人事处。
如遇特殊情况,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顺延。
七、其他问题
特殊情况考核办法按照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职工管理权限由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负责。
附件1:《相关文件制度》
附件2:《各单位2024年度考核教职工优秀限报人数》
附件3:《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
附件4:《考核系统操作手册》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