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教委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告》(京教人〔2004〕9号),明确提出“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自此在北京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督导工作中所提出的“部分中小学幼儿园、高校教师没有资格证”问题及整改工作要求,近期市教委组织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认真开展了教师持证上岗情况的自查工作。我校按照自查工作要求,对于专任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数及原因进行了调查统计。2019年5月23日,市教委组织召开“专任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情况整改工作部署会”,对于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详细部署,规定了整改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北京市教委会议精神,现将我校专任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通知如下:
1.对于2019年及以后各年当年引进的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及各相关学院(部、中心)加强督促与培训指导,应按照规定程序于引进次年6月底前取得教师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能再担任专任教师工作;
2.对于2018年及之前来校且在教学岗位从教的专任教师,须按照规定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能再担任专任教师工作;
3.对于在京办理的教师资格证丢失、污损、姓名变更等,应及时进行补办,本人提出申请后,由人事处协助本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证件补办;
4.对于非京办理的教师资格证丢失、污损、姓名变更等,应按相关规定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补办后报人事处备案。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