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1年)》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2015-2017聘期教师岗位履职及考核情况,学校将开展2018-2021聘期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聘期时间
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聘任范围
2019年5月31日在编教师。
三、岗位设置
本聘期教师岗位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8〕12号)、《关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职称结构比例调整方案的复函》(京人社专技函〔2016〕140号)文件要求和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设置,其中创新创业型教师岗位不超过本单位岗位总数的3%。
二级教授岗位和各学院(部、中心、室)教师岗位设置见附件。
四、聘任程序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5月31日)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各类各级岗位的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2.应聘人员申请(5月31日-6月6日)
应聘教师向应聘单位聘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申请表(2018-2021年)》,按照要求提交聘任所需材料。应聘教学类实验教学型教师岗位的须向实验教学中心聘委会提出申请,应聘思政类教师岗位的须向德育教研室聘委会提出申请。
应聘教师如不申请调整岗位类型及岗位级别,且符合相应岗位的聘任条件,则只需申请原岗聘任,不必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申请调整岗位类型及岗位级别的,须按要求填写岗位聘任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3.资格审查与公示(6月11日-6月17日)
各学院(部、中心、室)聘委会须公示应聘人员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对应聘各类型各级别岗位人员的申请材料、晋级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聘委会审议,确定二级教授拟聘人选(6月18日前)
5.院(部、中心、室)聘委会评议(6月18日-6月20日)
各学院(部、中心、室)聘委会可采取述职答辩、材料审阅、民主评议及投票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聘任教师,投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拟聘教师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方为评议通过。拟聘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聘委会办公室。
6.学校聘委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6月21日-6月24日)
学校聘委会审议各类型各级别岗位拟聘任教师名单,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确定拟聘人选。
7.聘任前公示(6月24日-6月28日)
学校聘委会对拟聘人选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8.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7月2日)
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聘任人员名单后,学校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9.聘任结果备案(7月3日-7月15日)
聘任结果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0.签订聘任合同(7月3日-7月15日)
聘任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五、申诉与人事争议处理
公示期间,教职工对岗位聘任有异议的,可先向所在单位聘委会提出申诉,所在单位聘委会须给予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期间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人事争议由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调解。
六、聘任工作要求
1.各院(部、中心、室)聘委会须根据学校的聘任方案制定本单位教师实施细则,报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2.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各单位在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学校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
3.应聘人员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4.各级聘委会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信息之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评议意见、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等均予保密。
5.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在该应聘人员或本人评议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6.在教师岗位任职条件、聘期岗位职责和业绩要求中,学科建设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认定;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与认定。其它未尽事宜按《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1年)》相关规定执行,由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师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