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就医;
三、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先现金垫付,不需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四、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医院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账,不需个人再到区、县医保中心手工报销。只有因入院时黑名单或急诊入院未带“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等情况,可申请手工报销;
五、产前检查费用在孩子出生后一次性申报;
六、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