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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5-12-02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学校2025年度工作安排,现将处级以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一)上级政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京人社事业字〔2024〕134号)。

(二)学校制度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物院字〔2006〕87号)、《北京物资学院考勤管理办法》(物院发〔2022〕40号)、《北京物资学院师德考核办法》(物院党发〔2019〕29号)、《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物院发〔2021〕45号)、《北京物资学院处级以下行政岗位聘任实施办法(2024—2027年)》(物院发〔202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见附件1

二、考核范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学校在编处级以下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要密切结合岗位责任目标,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全面考核,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教育教学(强化教学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情况,非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工作作风、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考核人数的20%。各单位考核优秀名额见附件2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五、考核工作组织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

各二级单位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分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处级以下教职工实际参加考核少于3人的部门,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联合业务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式

(一)专任教师

1.专任教师须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考核材料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

2.“双肩挑”处级干部应参加所在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的考核,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教学单位给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但不在教学单位评优。

(二)处级以下管理人员(含其他专技人员)

处级以下管理人员和其他专技人员须分别填写《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三)工勤技能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须填写《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七、考核安排及要求

(一)个人总结

2025年12月6日前,教职工个人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交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至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

教职工登录数字校园门户“一表通”,按类别分别在线填写考核表。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3,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按手册中联系方式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二)基层考核

2025年12月12日前,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灵活采取述职、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考核档次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个人业绩。年度师德考核工作按照党委教师工作部通知落实。

在此基础上,教学院(部)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考核档次建议,其他单位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考核档次建议,并填写《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见附件4),于2025年12月12日前交至人事处。

在考核过程中,各单位要引导和要求教职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履职情况,突出工作实绩与育人成效,注重将践行教育家精神融入自我评价,评定考核档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学校审定

2025年12月16日前,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拟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审定通过后,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公示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教职工,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开展组织谈话。

(四)发文归档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

2026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将本人签字确认后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交人事处归档。

如遇特殊情况,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顺延。

八、其他问题

(一)初次就业的2025年新入职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2025年新入职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学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二)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教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诫勉的教职工,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五)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自学校发文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六)特殊情况考核办法按照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职工管理权限由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负责。

人事处

2025年12月2日